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浙理工研学〔200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研究生所取得的成绩与进步,激励研究生不断进取,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全面健康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下称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团员”、“优秀研究生团干部”等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择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参考。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四个方面。
研一综合测评分=思想政治素质分×20%+文化素质分×50%+业务素质分×20%+身心素质分×10%
研二综合测评分=思想政治素质分×20%+文化素质分×20%+业务素质分×50%+身心素质分×10%
注:研二综合测评中,如果该专业无文化素质分,则业务素质分按70%计算。
第二章 思想政治素质测评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分由基本分(100分)和奖惩分组成。奖惩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出事迹分
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省、市、学校或县(市)、学院(所)通报表扬者,分别加60分、30分、10分、6分、3分。同一事迹分受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二)社会工作加分
1.研究生会主席加4-10分。
2.研究生会副主席、各部部长、秘书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加1-8分。
3.研究生会副部长、副秘书长、副班长加0-6分。
其他担任社会工作的干部,对照以上项酌情加分。兼任数项工作者,取最高项计分,不累加。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者,按40%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计社会工作分。
(三)出现下列情况者,根据不同性质分别予以扣分:
1.凡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行政处分者,一次分别扣60分、40分、20分、15分。
2.凡受校、学院(所)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6分、3分。
3.政治学习、入学报到、集体活动等需请病假、事假,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者,每次扣1~3分。
第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表现中同一行为受到多项加分或扣分时,以最高加分或最高扣分为准,不累计。
第三章 文化素质测评
第七条 研究生的文化素质测评实行学分绩点制,以学分绩点的高低表征研究生的学习质量。
文化素质分=平均学分绩点×10
(一)研究生文化课程绩点折算方法
|
学位课成绩
|
绩点
|
非学位课成绩
|
绩点
|
第一档
|
90-100
|
10
|
90-100
(优)
|
9
|
第二档
|
80-89
|
9
|
80-89
(良)
|
8
|
第三档
|
70-79
|
8
|
70-79
(中)
|
7
|
第四档
|
60-69
|
7
|
60-69
(及格)
|
6
|
第五档
|
60
以下
|
0
|
60
以下(不及格)
|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所得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所得绩点
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全部课程学分总数
第四章 业务素质测评
第八条 业务素质测评主要考核研究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业务素质分=成果分+论著分+项目分+实践能力分
(一)成果分
1.获奖成果分
表一
获奖名称
|
一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
二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
三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
排名第
n
得分
|
国家奖
|
150
|
120
|
—
|
第一得分
/ 2n-1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
130
|
100
|
80
|
第一得分
/ 2n-1
|
省部级科学技术特等奖(省重大贡献奖)
|
100
|
第一得分
/ 2n-1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
90
|
60
|
50
|
第一得分
/ 2n-1
|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力量设奖
(
原部委设立的,并有推荐国家奖资格的奖励
)
|
70
|
55
|
45
|
第一得分
/ 2n-1
|
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
|
55
|
45
|
40
|
第一得分
/ 2n-1
|
浙江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
50
|
40
|
25
|
第一得分
/ 2n-1
|
浙江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
|
50
|
40
|
25
|
第一得分
/ 2n-1
|
表二
获奖名称
|
一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
二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
三等奖
排名第一得分
|
优秀奖
排名第一得分
|
入围奖
排名第一得分
|
排名第
n
得分
|
全国美展
,
全国书法展
|
90
|
70
|
60
|
45
|
40
|
第一得分
/ 2n-1
|
中国美协或部级(含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专项美展
|
55
|
45
|
40
|
25
|
|
第一得分
/ 2n-1
|
省文化厅、省美协等主办的全省美展
|
40
|
35
|
25
|
15
|
|
第一得分
/ 2n-1
|
注:主导师排名除外;n为从排名第一开始依次取n=1,2,……;研究生的主导师以培养方案上的为准(以下同)。
2.专利分
专利类别
|
授予类别
|
第一完成人
|
第
n
完成人
|
专利被正式受理
|
实用新型专利
|
5
|
第一得分
/ 2n-1
|
发明专利
|
12
|
第一得分
/ 2n-1
|
外观设计专利
|
4
|
第一得分
/ 2n-1
|
专利被正式授予
|
实用新型专利
|
25
|
第一得分
/ 2n-1
|
发明专利
|
60
|
第一得分
/ 2n-1
|
外观设计专利
|
20
|
第一得分
/ 2n-1
|
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
90
|
第一得分
/ 2n-1
|
登记软件
|
20
|
第一得分
/ 2n-1
|
注:主导师排名除外;n为从排名第一开始依次取n=1,2,……。同一专利只能计分一次或计差额分。
(二)论著分
1.发表论文分
发表刊物级别
|
排名第一得分
|
排名第
n
得分
|
非公开发行刊物
|
1
|
第一得分
/ 2n-1
|
其它公开刊物
|
2
|
第一得分
/ 2n-1
|
二级刊物
|
6
|
第一得分
/ 2n-1
|
理工农医一级
B
|
10
|
第一得分
/ 2n-1
|
理工农医一级
A
|
20
|
第一得分
/ 2n-1
|
ISTP
|
25
|
第一得分
/ 2n-1
|
人文社科一级
B
、
ISSHP
、
SCI
外围和
EI PageOne
|
30
|
第一得分
/ 2n-1
|
EI Compendex
|
35
|
第一得分
/ 2n-1
|
SCI CDE
第四档
|
40
|
第一得分
/ 2n-1
|
人文社科一级
A
、理工农医特级
|
60
|
第一得分
/ 2n-1
|
SCI CDE
第三档、理工农医顶级
|
65
|
第一得分
/ 2n-1
|
人文社科特级
|
70
|
第一得分
/ 2n-1
|
SCI CDE
第二档、人文社科顶级
|
90
|
第一得分
/ 2n-1
|
SCI CDE
第一档
|
120
|
第一得分
/ 2n-1
|
注:研究生主导师排名除外, n为从排名第一开始依次取n=1,2,……;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只有录用通知的论文,研究生不是第一作者的不加分。
2.出版专著分
A.在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个人专著计60分;合著的主编计40分,副主编计25分,编委计10分,参与者(书中有说明)计5分。B.在其它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个人专著计40分;合著的主编计30分,副主编计15分,编委计5分,参与者(书中有说明)计2分。
(三)项目分(必须是批准后的项目申报书或结题书原件中的排名)
项目级别
|
排名第一
|
排名第二
|
排名第三
|
排名第四
|
排名第五
|
国家级
|
100
|
50
|
25
|
12.5
|
6
|
省部级
|
30
|
15
|
7.5
|
4
|
2
|
厅局级
|
25
|
12.5
|
6
|
|
|
厅局级以下
|
5
|
1.5
|
0.5
|
|
|
企业委托
|
基本分为
3
分,另外再按到帐金额(最高为
28
分),理工科每
5
万元加
1
分,文科每
1
万元加
1
分(不足部分不计分)
|
得分
/2
|
得分
/4
|
|
|
注:主导师排名除外;延期项目不计分;需要出具项目证明材料。
研究生均要以浙江理工大学名义申请成果、专利、发表论文、论著及完成科研项目,方能计分。
(四)实践能力分
1.社会实践
A.参加挂职锻炼(社会实践)一个月以上,且有较好成果者,计6分。
B.参加挂职锻炼(社会实践)一个月以上,表现良好者,计3分。
C.参加社会实践,表现一般者,计1分。
D.在社会实践中表现较差,有损学校声誉的,扣1—5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奖资格。
注:该项得分必须是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
2.“挑战杯”及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
在“挑战杯”及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者,主要成员最高按下表计分,非主要成员最高按下表的60%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取最高分。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国家级
|
50
|
40
|
20
|
10
|
5
|
省部级
|
30
|
15
|
8
|
5
|
1.5
|
厅局级
|
15
|
8
|
5
|
2
|
0.8
|
校级
|
8
|
5
|
1.5
|
1
|
0.3
|
学院
|
2
|
1
|
0.8
|
0.5
|
0.2
|
(五)本章未列出的奖项和论文等参照本条例加分。
第五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九条 身心素质主要考察研究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审美情趣等。
身心素质分=学习行为分+身体健康分+文体能力分+奖惩分
(一)学习行为分
A.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计10分。
B.学习较认真,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计8分。
C.学习较认真,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中等,计7分。
D.学习不认真,不遵守学习纪律,并因此受纪律处分,计0分。
(二)身心健康分
凡身体健康,能承受学习、科研任务者,计10分。
(三)文体能力分
在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交流汇演、体育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者,主要成员最高按下表计分,非主要成员最高按下表的60%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取最高分。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国家级
|
50
|
30
|
20
|
10
|
5
|
省部级
|
30
|
15
|
10
|
5
|
2.5
|
地市级
|
20
|
10
|
6
|
3
|
1.5
|
校级
|
10
|
5
|
3
|
1.5
|
1
|
学院
|
5
|
2.5
|
1.5
|
1
|
0.5
|
注:如比赛未设特等奖,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
(四)奖惩分
凡在本学年每被评为校或研究生部文明寝室一次,寝室成员每人对应分别加4分或2分,但全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在校、学院(部)卫生检查中,拒绝接受检查或被评为“最差”寝室,寝室成员每人对应分别扣5分或3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部分条款由导师测评)、班级(年级)初评、学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生自评
研究生本人按测评内容和要求填写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部分条款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班级测评小组初评(不设班级的交年级测评小组)。身心素质测评按自评和班级(或年级)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班级初评
各班(或年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和2-3名研究生代表共4-5人组成(年级综合测评小组由5名研究生代表组成),代表由班(年级)内民主选举产生。测评小组的任务是:负责审议、核准各项分数,修正出现的错漏。测评结果应向全班(或年级)研究生公布。
(三)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或年级)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公示。
第十二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不得参加校内当年任何奖项评选,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10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校、院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学校任何奖项的评选,有课程补考记录者只能参加单项奖的评比。
第十四条 学校视情况安排部分奖学金名额,用于奖励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