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浙理工研学〔2012〕3号
(2012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导师代表组成。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并将学院实施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动员:学院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名额和评选条件,并提出评选工作要求。
(二)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登记表》。研究生申请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须事先征得导师同意,方可申请。
(三)学院初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小组对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初评结果,充分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及材料送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四)学校评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申请材料审核后提交至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进行表彰。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类别
(一)研究生卓越奖学金;
(二)优秀研究生一、二等奖学金;
(三)单项奖学金;
(四)社会各界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当年受到校、院纪律处分,休学,延期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比;有课程补考的(仅限1门)只能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比;
(五)在职研究生可参与评选,只获荣誉不发奖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在职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名额与评比条件
研究生卓越奖学金为我校研究生最高荣誉,用于表彰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并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卓越奖学金每年评选10名,奖金额为10000元/人,评选工作按照“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如无合适人选可空缺。
参评人选除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获得过研究生奖学金一项和一次以上三好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学习勤奋,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学研究能力,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显著业绩。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与具体条件
(一)评定比例: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奖金额为2000元/人。
(二)评定具体条件: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10%。
2.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15%;当学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身份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二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录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录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
3.博士研究生:当学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身份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在一级A类学术期刊以上或三大索引收录刊物上录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
4.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与具体条件
(一)评定比例: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0%,奖金额为1200元/人。
(二)评定具体条件: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30%。
2.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35%;当学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身份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二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录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录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
3.博士研究生:当学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身份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在一级B类学术期刊以上或三大索引收录刊物上录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
4.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
(一)为鼓励在德、智、体、美等某一方面成绩优秀,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特设立单项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评定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奖金额为500元/人。
(三)研究生申请单项奖学金,其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50%;每学年每位研究生只能参评一类单项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的种类:
1.科研创新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发挥显著作用,在专著、论文、专利、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2.自主创业奖: 用于奖励取得明显创业效益,或完成得到专家认可的可行性创业方案的研究生。
3.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安排的挂职锻炼等活动中受到单位好评或取得较好成绩的研究生。
4.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校、院的研究生组织、社团中组织管理能力强,投入精力较多,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研究生干部。
5.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园活动,并在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指由社会各界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捐资设立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公布专项奖学金的详细目录、名额与金额分配情况。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专项奖学金提出的具体条件。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其他类别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专项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学校名额分配情况推荐人选,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评选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种类
(一)三好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十三条 “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的条件和比例
(一)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当年获得优秀研究生一等或二等奖学金。
(二)授予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授予的条件和比例
(一)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努力,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课程;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二)授予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的授予
(一)授予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要求在研究生学习期间获校级“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优秀研究生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要求在研究生学习期间获校级“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优秀研究生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1次(项)以上,且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成绩优秀的研究生和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未通过者、延期毕业者和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者不得参评。
(三)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1%;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
(四)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要求的实施办法。
(五)本条若存在与省教育厅当年评选要求不一致事项,具体根据当年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附则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对于在同一学年获得多项奖学金的研究生,荣誉兼得、奖金取高者。
(二)获得各类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三)在申报、审核和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浙理工研学〔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