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的科学管理,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浪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节俭”的原则,切实加强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实行两级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专人统一管理,各学院、部门由本单位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建账管理范围:
1.低值品。指单价不足1000元且在200元(含)以上的,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物品。
部分价值在200元以下,但属于公、民两用的物品,也纳入低值品管理范围:
(1)低值仪器仪表和教具:录音机、照相器材(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等),万用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秒表)、电话机等。
(2)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如电钻等)。
(3)其他:乐器、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铂等器具)等。
2.易耗品。指耐用期低于一年,且不属于材料的物品。
3.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品。
第五条低值品、易耗品、材料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附后)划分,具体二级分类目录可由各学院、部门根据实际物品确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的购置必须切实加强计划性,严格审批手续,由专人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第七条各学院、部门要建立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明细账,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要严格规定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使用范围,严格领用登记,保管责任到人。同时要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管理到位,合理使用。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加强对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的归口管理工作,定期对各学院、部门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各学院、部门要在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将其使用情况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九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库存放。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四章 报损、报废、报失和调拨
第十条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材料和易耗品,由各学院、部门的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提出使用情况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自行办理报损手续。
第十一条单价200元以下的物品的报废,由各学院、部门的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清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并从其物品账中销账。
第十二条单价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的报废,由各学院、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销账。
第十三条批准报废的物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收回的残值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各学院、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报废物品。
第十四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物品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本单位查明原因后,视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作出经济赔偿或其他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进行。赔款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五条物品的调拨:
1.校内各学院、部门之间的物品调拨,可凭仪器设备调拨单办理,由双方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办理调拨处理手续;
2.物品原则上不能调拨至校外单位,对确需调拨到校外单位的物品,除按校内调拨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外,须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进行有偿调拨。有偿调拨物品的收入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浙工院设备[2003]12号文《浙江工程学院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部低值品、材料、易耗品分类目录》
附件
教育部低值品、材料、易耗品分类目录
一、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2.低值工具和量具;
3.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二、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3.实验用小动物;
4.劳动保护用品;
5.三类物资。
三、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3.煤炭及石油产品;
4.木材;
5.水泥;
6.化工原料及试剂;
7.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