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浙江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理工教〔2022〕33号)
时间:2022年06月13日 13:31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

浙江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和《浙江理工大学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学生入校学习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模式。四年制本科生的在校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五年制本科生的在校弹性学习年限为4-7年,基本学制为5年;二年制专升本学生的在校弹性学习年限为2-3年,基本学制为2年。

第二条 中途有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情况,经学生申请并获学校批准,可酌情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年限加休学、保留学籍年限,四年制本科生最长为8年,五年制本科生最长为10年,二年制专升本学生最长为4 年。休学创业(需附有效相关证明)学生学习年限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延长2年,即四年制本科生最长为10年,五年制本科生最长为12年,二年制专升本学生最长为6年。中途有应征入伍情况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浙江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上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以下方面事宜进行复查:(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若复查发现存有违反以上事宜的其他情况,学校将依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

第六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且学生应在申请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向学校重新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存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则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缴清学费者,须办理申请缓缴手续,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提交学生处→学生处批准→报学校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可先注册,如到期仍未能缴清学费,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继续缓缴报学生处审批,学籍处理报教务处审批。

因学生自身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学生应当主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在紧急情况消除后2日内予以补假)。请假须经审批同意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课堂教学时间旷课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请病假须有学校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并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内者,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1周以上者,由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在校外教学时,请假3天以内者由带队教师批准,3天以上者,由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累计请假1个月以上,须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由相应负责批准的人员决定后书面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均实行考勤。学校、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学生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公布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原始资料备查。

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妨碍他人自修。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违纪处分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建议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少于15学分(学生已获学分离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40的除外),最多一般不超过28学分。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须在毕业学期修读,如需提前修读,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修读。港澳台学生政治课和军事技能课程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学分绩点统计。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均计入学生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该课程成绩记为“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录显示为“取消”;参加学习而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记为“旷考”。“取消”和“旷考”成绩均以零分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学生可在考核前1周申请放弃某门修读课程(一学期只限1门)的考核,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考核”,成绩记录显示为“放弃”,该门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选课后上课时数未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二者,不得申请“放弃考核”。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的期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取消考核资格”计,成绩记录显示为“取消”:

1.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考核不及格的。

教师在期终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如要取消学生的课程学期考核资格,应由任课教师填表,由开课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1周交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违纪”或“作弊”。成绩均以零分记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上机考试、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实验、大型作业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的评定,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读书报告、文献综述等在内的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应占40%及以上。考核成绩可以用百分制计分,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也可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特殊课程经批准后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计,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为了反映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质量,课程成绩采用“课程绩点”制。课程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

课程

绩点

五级

分制

课程绩点

二级分制

课程

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合格

2.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中等

2.5

60-69

1.0-1.9

及格

1.5

60以下

0

不及格

0

不合格

0









第十九条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和学分系数(CHM,Credit Hour Modulus)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出学生学习质量分,并将其作为对学生评奖选优、专业分流、申请转专业等进行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全部课程都纳入GPA与CHM统计。(具体请看附件)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按学校体育课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因残疾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审核,体育教研部批准,可改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按学生综合测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按照学校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认定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具体按学校交流学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自修、补考、重修、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在相关课程方面确有专长或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者,可申请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

优秀学生申请自修课程的,其前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必须不低于 3.5,且无不及格课程;有专长的学生申请自修课程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与所申请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证书、作品等);因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而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的,原则上只能自修重修课程。

学生应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自修课程(应为当学期开设课程),并打印申请表一式2份,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1份交任课教师,1份存学生所在学院。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经常保持联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一学期自修课程不超过2门。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体育课、实验课以及其他学院规定的有关课程;

2.军事技能、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及格或合格及以上者,课程绩点以1.0计。通识选修课或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与实践类课程成绩低于60分(含不及格、不合格)、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的课程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已获得课程学分但成绩不够理想的课程也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如实记载并标注,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重修成绩不列入学生评优评奖的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六条 重修一般应在下学期或下一学年内完成。学生可在每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网上重修报名,原则上应跟班重修。因培养方案变更,后继不再开设的课程,经批准后学生可修读与之相近课程,其课程学分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批准修读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申请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学校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在考前及时提出申请的,须在事后2日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缓考与下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相应环节教师提供,综合计入总成绩。

补考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的应有学校医院证明,可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的教学管理人员、校教务处咨询重修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或缓考手续。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转专业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根据相关规定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转学相关规定执行。

3.转专业、转学(入)时已取得的学分按学校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批准,予以休学,并告知家长:

1.学生因伤、身心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或6周)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或6周)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应予休学。

(二)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方可以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交学院办公室,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伤病原因申请休学的,须附医院证明和学校医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或1学年为单位,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合计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需附有效相关证明)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休学时间,但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合计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可至退役后2年,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规定的相应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项目,须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最长不超过交流期限。

第三十七条 保留学籍学生应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交学院办公室,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八条 获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批准后的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学校有关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2.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自行承担,与学校无涉。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还须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学校依照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获得学分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警示、退学警示、退学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分别予以警示、退学警示(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满7学期、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满8学期、二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期者除外):

1.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所选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者,给予警示;

2.受警示后又出现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所选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者,给予退学警示。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1.受退学警示后再次出现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所选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满7学期、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满8学期、二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期者除外)的;

2.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3.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办理退学手续程序: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并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分管校长批准;予退学处理者,由教学秘书填写“退学处理表”,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当事人的,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依照学校申诉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校有关部门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出。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并办理退学手续。

3.学校给退学学生发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证书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颁发。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校录取的,其已经获得学分经认定,可予以承认,具体按学校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鉴定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累计达到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学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或虽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可申请超出基本学制继续学习,但继续学习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对应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超出基本学制继续学习由学生本人在正常毕业学期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继续学习可按学期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百分之八十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回校申请修读课程(须以旁听生的身份办理听课手续,并按在校生标准缴纳学分学费),经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合格及以上,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在学校规定的对应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或取得学分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若发现结业学生在回校修读课程期间发生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按规定,在校生将受到纪律处分)时,尚处于修读期间的,学校将立即终止其学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修读结束已经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学生早于基本学制提前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应在预计毕业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对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和学分,符合辅修专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具体按学校辅修专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对学校颁发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等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仅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用。对无学籍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发放任何形式的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级学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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