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启新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本科生导师制是对本科生实施“自主性、研究型、个性化”培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启新学院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满足学院对人才培养“峰值”的特殊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启新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理工教〔2013〕58号)和《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浙理工教〔2017〕69号)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负责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导师的选聘、考核和学生的推荐、评价。
2.学院书记、院长(或主持工作副院长)为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实验班学业负责人为组员。
3.教学秘书为小组秘书,负责协助工作。
二、导师任职条件
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
2.熟悉拔尖人才培养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指导学生高质量完成学业和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能力。
3.熟悉学校、学院的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本科生竞赛资深教师。
5.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有适合培养学生的在研项目,近三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科研或教改项目一项及以上。
6.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并取得一定的成果。近三年取得各类科研或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二级及以上论文两篇;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三、导师工作职责
(一)基本要求
1.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2.指导学生了解学科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社会需求,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研究课题,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训练。
3.鼓励、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及其它校内外学生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4.指导学生申请专利和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指导和帮助学生深造和出国交流。
6.根据学院培养模式及学生的兴趣特长,制定个性化的导师制培养计划(个性化修读,建议采用自学、讨论方式,提倡跨学科、跨专业选修)与各学期选课,并填写《启新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培养计划》,具体按附件1。
(二)具体要求
1.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周期为第3-7学期。第2学期结束前学生、导师双向选择确定后,导师应在一个月内为学生制定导师制培养计划,并报备学院。
2.导师定期面授指导。每学期初,导师应约见学生并制定学期学业计划,并写入指导记录。每月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因导师在外培训、挂职锻炼或出国访学等原因,可通过线上指导学生。
3. 指导期间每学期的第15周向学院提交每位学生的指导记录和学期工作总结。指导记录包含指导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学生的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签名;学期工作总结包括指导工作情况和成效,具体要求见附件2和3;
4.通常情况下,导师承担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工作量另计)。
四、学生的工作要求
1.品行端正、勤学务实,有强烈的求知欲、明确的学习目标。
2.热爱导师的研究方向,善于钻研,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3.主动联系导师,能积极利用课外时间,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和科研活动。
4.定期向导师汇报交流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5.遵守所在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导师的有关要求。
五、实施步骤
(一)导师遴选
1.本科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在每学年的第2学期进行;
2.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启新学院本科生导师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到学院;
3.学院审核后,确定并公布本科生导师名单。
(二)学生申请培养指导
1.学院发布本科生导师名单,含导师简介、研究课题和指导内容等信息。
2.学生了解本科生导师制和导师情况后,根据本人的特长、兴趣爱好选择导师,可按志愿顺序选择3位导师,填报《启新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培养申请表》,见附件5;
3.学院通知导师学生的报名情况。
(三)确定指导学生
1.按照“志愿优先、双向选择”的原则,导师确定拟指导学生名单,并在《启新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培养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2.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每届不超过3名。
3.经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审定后,公布导师、学生配对名单。
(四)开展指导工作
名单确定后,导师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具体指导工作。
(五)导师变更
1.每位学生只可选择1名本科生导师,导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更换导师的学生,需联系好新导师,并征得原导师同意,填写《启新学院本科生导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同意后生效。
2.在校期间,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换导师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学期放假前一周。
六、导师考核和工作量认定
按照学校过程化考核和差异化认定的原则,工作小组根据导师提交的指导文档和指导成效等材料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认定。导师制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和奖励考核(全程培养成效考核)。
(一)学期考核以及工作量认定
学期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指导教师向学院提交指导记录和学期工作总结,指导记录和学期工作总结齐全的考核标准与对应工作量如表1所示,指导记录齐全、无学期工作总结的考核等级降一档。
表1 学期考核对应工作量
学期 |
指导记录次数N |
学期考核等级 |
学期考核工作量 (标准学时/生·学期) |
第3-7学期 |
N≥8 |
A |
5*核拨比例 |
4≤N<8 |
B |
3*核拨比例 |
1≤N<4 |
C |
2*核拨比例 |
无指导记录 |
D |
0 |
(二)奖励考核以及工作量认定
1、奖励考核申请时间
在第8学期第14周(以当学期通知为准)之前,导师根据指导学生的成果申请奖励考核(即全程培养成效考核)。学生成果截止日期为5月31日(5月31日之后的成果,可在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补交)。导师提交《启新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奖励考核申请表》(附件7)和相关佐证材料,学院按照量化标准核算奖励考核量化分。
2、奖励考核内容以及量化分标准
奖励考核量化分分为四种类型: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指导学生授权发明专利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科技项目按时结题;指导学生考取国内外研究生。每类奖励考核量化分标准如下:
(1)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奖励考核量化分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发表学术论文奖励考核量化分标准(注1)
理、工等学科类 |
奖励考核量化分 |
人文、社科类 |
奖励考核量化分 |
SCI收录 |
SCI一档 |
450 |
SSCI/A&HCI收录 |
300 |
SCI二档 |
230 |
一级期刊A |
200 |
SCI三档 |
120 |
一级期刊B |
100 |
SCI四档 |
80 |
CSSCI来源期刊 |
80 |
EI收录 |
期刊论文 |
40 |
CSSICI扩展版 |
40 |
会议论文 |
20 |
SCD收录 |
25 |
一级期刊 |
40 |
其他 |
10 |
SCD收录 |
20 |
|
|
其他 |
10 |
|
|
(2)指导学生授权发明专利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考核量化分标准如表3所示。
表3 授权专利奖励考核量化分标准(注2)
类(级)别 |
|
奖励考核量化分 |
备注 |
美国、欧洲、日本发明专利 |
200 |
除美国、欧洲、日本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按中国发明专利计分;每件国外发明专利计分限两个国家或地区。 |
中国发明专利 |
100 |
实用新型专利 |
40 |
外观设计专利 |
13 |
(3)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竞赛获奖、科技项目按时结题奖励考核量化分标准如表4所示。
表4 竞赛获奖、科技项目按时结题奖励考核量化分标准(注3)
级别 |
奖励考核量化分 |
内容名称 |
国家级单项奖 |
500/150/50 |
指导学校认定学科竞赛获国际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 |
300/100 |
指导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铜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银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挑战杯”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铜奖 |
省部级单项奖 |
300/100/70 |
指导学校认定学科竞赛获全国(特) 一/二/三等奖 |
50/30 |
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奖(国家 /省级) |
厅局级单项奖 |
70/50/20 |
指导互联网+获省赛金/银/铜奖 指导挑战杯获省赛一/二/三等奖 |
50/30/10 |
指导学校认定学科竞赛获全省(特)一/二/三等奖 |
省部级 |
50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厅局级 |
10 |
浙江省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 |
(4)学生考取国内外研究生,奖励考核量化分为80/学生。
3. 奖励考核工作量
年度奖励考核工作量等于学校核拨工作总量(注4)减去学期考核工作总量。其中,50%用于奖励论文和专利;20%用于奖励竞赛获奖和科技项目;30%用于奖励考研。
每类奖励考核量化分与奖励考核工作量折算系数等于(年度奖励考核工作量 * 类型占比) 除以类型量化比总量。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行,由启新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启新学院
2023年4月3日
注[1]: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指导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应有署名。
注[2]: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指导学生为第一授权人、导师应有署名。
注[3]:学生排名按以下系数折算:排名第一1.0,第二0.5,第三0.3,第四0.2,第五起均为0.1;若排序不分先后,则按所得分值平均分配;导师应有署名。
注[4] 学校核拨工作总量=学院参与本科生导师制学生数*(10标准学时/生·学期)* 学校差异化考核发放比例。学校差异化考核发放比例如下:
抽查结果 |
工作量发放 |
差异化考核 |
抽查合格率=100% |
工作量*100% |
90%≤抽查合格率<100% |
工作量*80% |
抽查合格率<90% |
工作量*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