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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医药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12-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和《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法(修订)》【2016】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导师的指导水平,保证并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科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为激励导师的工作热情、强化绩效考核机制,全面促进高水平研究成果的产出,根据我院历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就我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进行如下修订。

一、招生基本要求

1、具有当年学校认定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2、近三年到校的各类科研经费总额位于全院导师排名的前95%,或当年3月1日以后各类科研经费余额10万元以上(以招生当年的财务帐户为准),可以正常招生;

3、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SCI检索论文2篇,或3.0以上SCI检索论文1篇(2篇一级学报论文可以抵1篇SCI论文);

4、对于符合上述3条要求的硕士生导师平均分配招生基准指标1个,其他奖励性指标分配办法如下。

二、奖励性指标分配

1、人才指标:

院士招生指标数由学校直接下达;

其他高层次人才单列指标分配细则: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可获2个指标。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四青人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以及其他省市同类人才可获1个指标。

以上称号均为有效聘期内,且各项不重复累加。

2、绩效指标:

指导的研究生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奖励性指标1个;

学院教师主持获得国家级项目或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并在上一年度有经费到校的,给予课题负责人奖励性指标1个;

上一年度课题经费累计到帐50万元(不含国家基金经费),给予奖励性指标1个,每超过50万,增加招生指标1个;

引用本院临床医学学科SCI论文数量位列全院第1名,或发表的SCI论文进入上一年度Elsevier “中国高被引学者排行榜”前10名的,给予奖励性指标1个;

⑤ 以理工为第一单位发表影响因子10.0以上SCI收录论文,给予奖励性指标1个;

以上①~⑤奖励性指标各项均不重复累加。

在招生指标有盈余时:

⑥ 上一年度指导本校研究生获全国“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及以上奖项的,给予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奖励性指标1个;

上一年度科研业绩排名前三名的,按排名顺序分配剩余指标,每人不超过1个;

新增硕导或不具备硕导资格,最多分配招生指标1个;

各导师年度招生指标最多5人;

⑩ 在年度招生指标不足时,上述1-2项中各类奖励性指标的分配办法按如下顺序并结合教师上一年度的科学研究、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业绩进行指标分配调整,优先顺序如下:

a.院士招生指标;b.符合招生基本要求的导师平均分配的招生指标;c.高层次人才的单列指标;d.绩效指标(优先顺序按照2中~排序)。

3、其他: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以及其他需要增加招生指标的特殊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特别讨论后决定。

三、其他招生规定

1、招收留学研究生的,不受招生指标限制。学院努力创造条件,为留学研究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不断完善留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2、扣减招生指标:导师指导的毕业论文盲审未通过的,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环节中被学校抽查不合格的,每出现1人次,扣减1个指标。

3、停止导师招生资格: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1次不合格的停招3年,出现2次不合格的取消导师资格;在科学研究中导师或指导的研究生存在严重学术造假不端行为的停招1年以上;不能按期缴纳研究生助研经费的停招1年;连续三年未完成学院科研目标考核任务的停招1年。

4、因个人原因(如身体原因)申请暂时停招的导师可在当年招生工作开始前自行提出申请。

生命科学与医药学院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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