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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医药学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4-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院各部门:

目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为保障广大教职工健康安全,坚持不懈做好疫情防控,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校人事处统一保管;非登记备案人员应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情况如实告知学院。

我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以下4类人员:(一)我校聘任在管理六级岗位及以上职员;

(二)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涉密人员和处于脱密期人员;

(四)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管理的其他人员。

证件范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或过期失效的证件。

二、疫情防控期间,学院全体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境);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因私出国(境)的,须线下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疫情防控期间用表)》,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出国(境)。

三、经学校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并做好个人防护,回国(境)后应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到,其中备案人员须在返校当天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校人事处保管,如未按审批要求到校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凡未按要求履行审批报备手续而私自出国(境)的教职工,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命科学与医药学院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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