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位老师: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优化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浙理工教[2014]45号),修订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至4月2日13:00时。如有异议请于4月2日13:00时前反馈给教学秘书陈琴汇总,电话:86843564,邮箱:cq87654@163.com,办公室6-225。
生命科学与医药学院
2022年3月31日
《生命科学与医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优化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积极调动教师积极性,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浙理工教[2014]45号)(以下简称《学校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细则。
一、学院考核工作小组
按照《学校考核办法》文件精神,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由学院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主任、教学督导组和教学委员会成员。其职责是依据《学校考核办法》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对所在学院全体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测算
教学工作业绩实行分类考核,分别按照高级职称组、其他组进行单独教学业绩考核。按照教学工作量占比45%、教学效果占比30%、教学研究与改革占比25%测算得出。即: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分(100%)=教师教学工作量量化分(45%)+教学效果量化分(30%)+教学研究与改革量化分(25%)。
1.教学工作量量化分:
1)教学工作量:根据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确定。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本部和独立学院承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生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论文等)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依据年度考核中的总学时(包括本科生工作量、研究生工作量),分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和非课堂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工作量×1.4+非课堂教学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量化分:
教学工作量量化分=45╳教学工作量 / 每组教学工作量的最大值。
2.教学效果量化分:
学评教分=∑学生评教分数/测评次数。
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学评教,需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讨论,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教学效果量化分:
教学效果量化分=30╳学评教分 / 每组学评教分的最大值。
3. 教学研究与改革量化分:
教学研究与改革量化分=25╳教学研究与改革分 / 每组教学研究与改革分的最大值。
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以学院岗位聘任考核中实际完成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分数为计算依据。教师发表教改论文,指导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指导学生以第一授权人授权发明专利,则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① 教师以第一作者发表教改论文,其中SCI期刊计50分,一级期刊计30分,一级期刊以下计10分。
② 指导本科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其中SCI期刊计50分,一级期刊计30分, EI收录期刊计20分,一级期刊以下计10分。
③ 指导本科生以第一授权人授权发明专利,其中美国欧洲日本发明专利计50分,中国发明专利计30分,实用新型专利计10分,外观设计专利计3分,软件著作权计3分。
三、考核定级
1.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定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各组A级比例不超过该组当年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5%,优秀(A)与良好(B)比例的总和不超过该组当年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75%。
2. 按照《学校考核办法》,考核期内教书育人好且无教学事故的教师,当年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获全国二等奖及以上,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可直接评定为优秀(A)。
3. 考核期内出现两次教学差错,或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只能评定为合格(C)及以下等级。
4. 按照《学校考核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D):
(1)无特殊原因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严重不足;
(2)获专家、同行、学生评价教学效果差,不能胜任教学工作;
(3)考核期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者,违反教学工作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严重问题的责任者或当事人。
5. 请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赴国(境)内(外)进修、外派挂职锻炼人员,在校时间累计少于6个月者,原则上不参加本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教师如需参加,可向学院提出考核申请。
6. 新教师进校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超过6个月(含)不满1年的可以申请不参加考核。
7. 年度内退休及离岗退养教师不参加本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本办法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及事项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浙理工教【2014】45号文)执行。
生命科学与医药学院
2022年3月30日